㈣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等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等事项的审批;
㈤按规定权限进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无偿调出、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事项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信息化管理与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㈥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活动等事项的稽查管理;
㈦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㈧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绩效考核;
㈨负责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本级行政机关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㈠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㈡组织本部门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㈢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审核或审批有关资产购置、调剂等配置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无偿调出、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事项;
㈣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㈤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㈥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㈦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㈠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㈡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㈢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㈣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调剂等配置事项和无偿调出、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事项以及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㈤负责本单位用于出租、出借资产的保值增值,事业单位负责用于对外投资和担保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㈥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㈦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