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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灌总局2008年河套灌区秋浇保墒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三)秋浇时间

  根据秋浇引黄供水指标,总干渠、沈乌干渠在11月4日前关口;各灌域放口时间自行确定。

  (四)水量调度原则

  9月20日前秋浇用水按需水要求调配,不计入秋浇计划水量指标;9月下旬根据供需水平衡调度,多引不限,少引不补;10月1日后根据可供水量,实行“丰增枯减,适时调度、供够关口”。纯井灌区补水、生态补水安排在9月20日前,之后不予安排。总干渠关口后的空渠水以保证工业供水为主,兼顾个别渠道秋浇扫尾。

  (五)秋浇水价

  国管水价:继续执行9月底前指标水量斗口计价每方38厘,超指标水量斗口计价每方47厘;10月1日后指标水量斗口计价每方47厘,超指标水量斗口计价每方70厘的水价标准。

  群管水价:群管支渠水价为斗口每方9.7厘;斗农毛渠水价为斗口每方8.8厘。以实引水量计算群管水费,不分计划内或计划外指标。

  四、秋浇工作管理措施和具体要求

  (一)加强水权管理、强化计划用水。要科学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用水指标要严格控制在秋浇方案内。在水量分配上要考虑近年来灌区节水衬砌工程和政府3亿元项目的节水因素,从2009年开始总局将根据每年的节水项目建设,核减相应的水量指标;认真做好调度计划,逐级核定各级渠道秋浇面积、时段水量、开关口时间。在调度上要做到秋浇水量、秋浇面积、预留干地同步进行;要坚持早开灌,只有坚持走早浇之路,才能化解矛盾,少干地,才能从根本上改善土壤和生产条件;要认真总结近两年对高速公路、110国道两侧及历年有晚浇、深浇习惯地区的早浇和控制秋浇水量等成功经验,进一步细化早浇措施;要安排好早、晚浇地区和一、二轮灌组的用水衔接,坚决杜绝二次放口;对于多年连续成片干地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在维护大局和不影响秋浇总体安排前提下,可以合理调整解决。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把秋浇质量。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秋浇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全市秋浇总体安排,总局组成督查组,对秋浇的进度、秩序、质量和两费的收缴进行督查。各旗县区政府、灌域局要成立秋浇督查组,及时查处和解决秋浇中存在的问题;旗县区水务局要充分发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制定有效措施,严格控制退排干、灌荒滩、淹路壕等浪费水现象的发生。对发生的问题,要采取限期处理积存水量,并按秋浇超指标用水的3倍收取排水水费;同时与相应渠道管理所配合,采取核减相应包干水量指标的措施;用水协会要切实加强田间管理,控制适宜的秋浇灌水定额,统一标准,严禁深浇复浇、串堰子浇地等浪费水行为,保证秋浇质量。秋浇结束后,全灌区要有重点的进行检查,对秋浇质量差的地区,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并在下一年度核减该地区的水利建设投资;对管理不善的管理所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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