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5月7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日)废止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8〕37号 二00八年六月三十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意义
为应对海洋赤潮灾害,高效有序地做好各项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损失,保护周围资源与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市海洋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近岸海域赤潮发生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订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管辖近岸海域内(非军事区域)发生的赤潮灾害事件以及在我市周边海域发生的对我市海洋环境和公众人身健康安全构成威胁的赤潮灾害事件的应急行动。
(三)指导思想
政府统一指挥,部门分工协作;整合现有队伍,发挥技术优势;健全监测体系,提高预警能力;完善运行机制,保证快速反应。
(四)基本原则
1统一指挥的原则
应急工作必须在政府的统筹领导、协调下统一实施,执行应急工作的所有单位都必须服从统一指挥,协调一致,保证应急工作的顺畅进行。
2以防为主的原则
强化宣传教育,普及赤潮知识,提高公众对赤潮危害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尽量减少因赤潮发生对公众健康造成的伤害;充分调动现有海洋赤潮监视网和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参与赤潮监视活动,获取更多的赤潮信息,壮大赤潮监测监视力量,形成专群结合的监测监视网络;发挥青岛地区海洋监测优势,立足于现场监视、监测,及时发现赤潮苗头,预测其发展趋势,有效控制赤潮灾害。
3安全第一的原则
应急工作服从于保障社会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不受威胁;
参与应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事先培训,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
4属地管理的原则
我市管辖近岸海域的赤潮灾害应急工作以市政府为主进行组织指挥和行动,沿海各区市政府负责对本地区沿海的赤潮灾害实施应急工作。但应服从于上一级的管理。
5快速反应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