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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自治县设立农业发展资金,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项目的投入,鼓励集体和个人增加对农业生产和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建立和完善农业服务体系。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支农资金和农业基本建设、传统农业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照顾。

  第三十二条 自治机关加强森林资源的管理,发展林业产业,保护野生动物,预防森林病虫害和森林火灾。

  自治机关正确处理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科学、合理地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

  自治机关应当管好用好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等林业发展专项资金。自治县征收的育林基金留归部分,全额用于自治县林业生产。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林业建设重点扶持的照顾,对生态公益林实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三十三条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

  自治机关制定水电发展规划,充分利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兴办水电事业。

  自治县合理分享境内兴建的国家电站提取的库区维护基金。

  自治机关制定水土保持规划,强化水土流失防治,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规费。

  自治县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全留自治县专项用于水资源开发利用、涵养保护和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享受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石油、天然气等资源时给予的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发展相应服务产业以及促进就业等方面的照顾。

  第三十五条 自治机关鼓励发展畜牧业,加强畜牧业商品基地建设。统一规划、科学开发和利用草山草坡。正确处理林牧矛盾,建立和完善良种推广、防疫以及饲料、畜产品加工、储运、销售等服务体系。

  第三十六条 自治机关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强城镇和农村特色集镇的建设和管理,统筹兼顾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提高城镇的综合功能。自治县在编制和修编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资金、技术上的支持。

  自治县征收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和垃圾处置费、集中绿化费,全留自治县用于城镇规划、建设以及城镇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征收的污水处理费, 全留自治县用于污水处理建设、维护、运行和管理。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和城镇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倾斜项目建设资金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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