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等组成,实行县长负责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合理配备土家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并注重配备妇女干部。

  自治县县长由土家族公民担任。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未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得改变隶属关系。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中,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土家族人员;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中应当有土家族公民担任。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切实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相关部门应当配合。

  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就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除依照法律、法规外,还应当依照本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审理。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二十三条 自治机关充分运用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手段,依靠科技进步,努力推进产业化、工业化和城镇化。依托特色资源,发展特色产业和特色经济,把自治县建成渝东枢纽门户和绿色生态经济强县。

  第二十四条 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自治县实际,管理和保护自治县境内的土地、矿藏、河流、水库、森林、草山草坡等资源,依法确定和保障其所有权和使用权。

  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国家的统一规划以及市场需求,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在自治县安排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的照顾。需要自治县承担配套资金的,免除配套资金。

  自治县的资源开发项目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以及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扶持和照顾。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