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震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8]1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地震应急是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环节。做好地震应急工作,对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地震应急工作,规范我市地震应急检查,明确责任,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并认真整改,有效增强地震应急快速反应能力,市地震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安监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市地震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安监局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一、为加强地震应急工作,规范地震应急检查行为,增强地震应急快速反应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浙震发[2008]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二、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措施和人、财、物的落实为重点,坚持检查与整改并重,通过检查促进我市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实现高效、有序地实施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三、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地震、发改、民政、安监部门会同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进行。
四、地震应急检查的对象包括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居住区。
全市地震应急检查的重点是位于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包括生命线设施、重大次生灾害源、人员密集场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