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继续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治理。治理的重点为起重设备(主要是塔吊)、高处坠落、坍塌。以塔吊专项治理为突破口,淘汰落后机械设备,减少事故发生几率。以产权登记、现场核验、检测为抓手,将不符合国家明令规定的塔吊等设备100%清除施工现场。
(三)开展专题活动。认真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和“平安工地”创建活动,并与创建省、市文明工地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结合起来。为树立典型,以样板引路,市局召开两次现场交流观摩会,各县召开一次现场交流观摩会,全面推进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平安工地创建工作。
(四)实行“创卫”和建筑市场联动管理。安全监督机构在进行开工前安全条件审查时,凡不符合“创卫”标准的,一律不予审查通过;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安全监督人员在安全生产巡查过程中,把“创卫”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检查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建筑工地发现“创卫”工作存在问题的,及时通报局“创卫”办公室;施工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签订“创卫”目标责任状。通过上述市场联动管理,使“创卫”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
(五)开展全员培训教育。以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知识考核和工地民工业余学校为抓手,采取多种形式、方法、手段开展培训。按照相关规定,市局组织对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一次继续再教育培训;企业其他人员由企业自行组织培训;施工现场的一线操作人员由工地民工业余学校负责培训,市、县(市)建设(管)局负责对企业其他人员和工地民工业余学校培训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六)提高监管队伍人员自身素质。市局组织对各县(市)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和安全监督站人员进行一次业务知识学习,促进自我业务素质的提高。
(七)进一步落实监理企业安全监理责任。督促每个监理企业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对本单位所监理的工程进行安全生产巡查监管,促使每个现场的监理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八)抓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定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以月促年。年终开展安全生产评先活动,对发生过伤亡事故和被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参评,实行安全一票否决。
(九)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和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立即上报省局给予处罚,并通报全市。
(十)进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调研。着重解决建筑工地重大危险源登记和控制监管办法,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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