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徐建发〔2008〕26号)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管)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建管处、各施工企业:
近年来,我市建筑业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各地努力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积极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一大批安全管理突出施工现场被授予文明工地称号。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申报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和省建管局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省级文明工地的推荐工作。
二、创建省级文明工地要与绿色施工及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相结合。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省级文明工地:
1、工程已竣工的项目或主体工程尚未完成70%的工程量;
2、发生过死亡事故或重伤2人以上事故;
3、被市级以上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4、发生过重大设备事故,如塔吊整体倒塌、塔吊吊臂坠地、整体提升脚手架倒塌等。
5、总包单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总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分包企业;
6、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或未经鉴定的设备,如各类脚手架、物料提升机等。
7、使用劣质安全网或安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施工现场使用水泥预制板临时活动房屋。
三、省建管局定期统一组织省级文明工地申报与现场考核工作。省建管局每年分别于4月、9月期间,组织上、下半年省级文明工地统一申报,并于次月组织现场考核工作。
四、在省管局组织的统一现场考核前,申报省级文明工地的项目即将完成主体工程施工时,项目部应在工程主体完成70%工作量时,及时向当地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建设局在收到各地主管部门的申请后,及时向省建管局提出现场考核申请,省建管局质量安全技术处将提前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核,省建管局组织考核组对提前申报的项目进行检查。
五、各地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省级文明工地项目的动态管理,一旦发现项目现场降低管理标准或发生死亡事故要立即报市建设局,由省建管局取消其省级文明工地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