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督查方式
1、建筑施工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2、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市建设局将对4个县(市)区进行督查,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查不少于1/3的乡镇。市建设局督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百日督察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毕于瑞局长任组长,吴桂飞副局长任副组长,王建华、高玉梅、田立柱、杨建勇、张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站,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百日督察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各地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将工作方案部署落实到实处,确保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对安全生产百日督察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果断采取处罚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有机结合,扎实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督察专项行动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坚持把安全生产百日督察专项行动与建筑安全隐患治理重点结合起来,解决影响建筑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坚持与6月份的“安全生产月”活动结合起来,围绕汛期安全和北京“奥运会”安全,集中组织好宣传教育活动,突出“隐患治理,防范事故”的主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自查整改工作;坚持与日常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严格建筑安全生产许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持与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提高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三)精心组织,形成合力。各地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配合,组成联合督查组,开展联合督查和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督察专项行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积极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四)沟通信息,做好统计上报。各地主管部门要在已经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的基础上,每月底向市建设局安全监督处报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的同时报送安全生产百日督察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以利于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百日督察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分析和掌握形势,指导和推动建筑安全生产百日督察专项行动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