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验合格的监理企业,应将监理人员信息和工程信息登录到《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理信息系统),将该工程监理人员信息和工程信息按要求填报,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填报的,不予核发《外埠监理企业进徐单项工程核验合格通知书》。未经过核验或核验未通过的监理人员不得在我市从业。
四、外埠监理企业进徐承接监理业务必须具备的条件:
1、工程监理资质等级、专业类别与范围与拟承接的监理工程相符。
2、在工程监理中无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它不良行为记录。
3、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配备与建设项目规模相符、专业配套,符合国家监理规范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且注册于本企业的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以是取得省级以上监理工程师资格且注册于本企业的人员。其他监理人员亦应持证上岗,且和该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
4、必须配置不小于2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并配置电脑、电话、传真机等办公设备;电脑须能随时查阅我局网上发布的各类信息;必须确定一个移动电话号码,以便接收我局发出的各类信息,企业办公场所或电话号码(含移动电话)等需要变更的,应在一周内报市建设局备案;必须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并上墙。
5、必须配备与监理工作相应的检测仪器,并建立相关台帐。
为确保监理企业申报情况的真实性,我局将根据各企业申报的情况进行实地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进徐核验手续。
五、外埠监理企业在我市从事监理业务,实行挂牌上岗制度。持监理人员岗位证书换发临时上岗证,工程竣工核销时,持临时上岗证换回监理人员岗位证书。
六、监理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或减少资质核验时申报的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征得业主同意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人员变更手续,变更人员资格不得低于被变更人。
七、工程项目竣工后,监理企业应持《非驻苏监理企业资质核验登记表》或《外埠监理企业进徐承接监理业务申请表》、工程监理合同、监理手册和经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各方签署的竣工验收意见,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八、进徐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列入进徐监理企业黑名单,不得继续在我市承接监理业务。
1、未按要求到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监理资质核验手续即在我市开展监理业务的。
2、在监理取费中压价竞争,低于国家取费标准的。
3、在项目监理过程中被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
4、在项目监理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到位,监理人员无证上岗及抽调频繁,未按规定办理人员变更手续的。
5、不执行本规定,不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