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申报徐州市建筑施工市级文明工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申报徐州市建筑施工市级文明工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徐建发〔2008〕55号)


各县(市)区、贾汪区建设(管)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建管处、各施工企业:
  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市级文明工地的申报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可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单体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以上;
  (二)单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3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为50000平方米以上;
  (三)单体安装工程造价为500万元以上;
  (四)市政工程造价为2000万元以上;
  (五)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300万元以上;
  (六)桩基工程造价为200万元以上。
  (七)主体工程量完成70%以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市级文明工地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使用国家、省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设备设施的;
  (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建设(筑)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发生火灾或违法、违纪案件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