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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徐州市监察局、徐州市人民监察院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会同市监察局、市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徐州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种类及条款

  一、建设单位(业主和房地产开发商)、项目代建机构不良行为记录:
  1、商业贿赂行为;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3、不依法办理施工图文件审查;4、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变更,擅自修改设计图纸(含二次设计);5、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6、必须招标的工程规避招标;7、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8、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9、自行招标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10、与投标单位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泄露招标投标机密;11、强迫勘察、设计单位及工程监理、建筑业企业低于成本价竞标或将垫资作为投标条件;12、骗取、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13、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14、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15、不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16、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拒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安全整改要求;17、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18、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19、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时未依法报告或申请核验施工许可证;20、未按规定组织验收;21、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擅自投入使用;22、其他不良行为。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23、商业贿赂行为;24、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执业资格;25、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或从事执业活动。26、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27、违法转包、分包勘察、设计业务;28、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29、工程勘察单位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无勘察成果或未按照勘察成果进行设计;30、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31、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32、设计单位未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设计;33、设计单位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备案擅自修改已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批复内容;34、勘察、设计单位及相关注册执业人员未按规定在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上签章;35、勘察单位原始记录不符合规定或不完整;36、勘察、设计单位不按规定参加验收;37、其他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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