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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徐州市监察局、徐州市人民监察院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连续三年有不良行为被公布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和中介机构,市属企业不予升级或建议降低资质等级,中央、省属在徐企业限制其营业范围,外地来徐企业注销其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注册登记资格。
  (四)执业人员对公布的不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暂扣或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其他国有和国有控股投资工程,以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廉洁承诺制度,承包双方在签订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时,应当同时签订《廉政责任书》,载明廉洁要求,明确各自职责,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十七条 建筑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和法制、诚信教育,约束、督促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遵守法规和职业道德,并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行业信用制度,及时通报建筑市场活动中的不良行为,对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应将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名单、处罚情况,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电子文本传输方式及时逐级上报。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将确认的不良行为记录形成《徐州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
  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应明确具体的承办处室,建立相应的办事程序和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情况,协调研究重要问题。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按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处理的原则,依法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严肃查处建设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以及依法不需要公开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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