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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徐州市监察局、徐州市人民监察院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外地来徐企业进入徐州地区从事建筑活动的,必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当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记录证明。外地来徐企业及人员在徐发生的不良行为记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该企业所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建筑活动中有商业贿赂行为,被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布期限12个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布期限24个月。
  第十二条 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布期限:
  (一)对有不良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一并作出公布期限的决定。
  (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时限作为公布期限。
  (三)对因不良行为造成三级以上重大事故或发生恶性群体性事件的,公布期限为18个月至24个月。
  (四)对情节严重、受到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的不良行为,公布期限24个月。
  第十三条 对有行贿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确有悔改、检举立功表现的,或在被发现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查处机关可以提出缩短公布期限或免予公布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公布期满即自动撤销。在公布期间能主动整改、挽回影响的各方主体可向作出不良行为记录的部门或机构申请缩短公布期限,经审查合格并报原批准公布部门批准后方可缩短公布期限。
  第十五条 对于建筑活动中的不良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在不良行为公布期间还应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政府投资工程、其他国有和国有控股投资工程,受公布的评标专家不得参加评标活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不得参加投标活动,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不得参加相关的中介活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建设业主不得组织招标活动;其他工程,可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二)当年内被公布的不良行为所涉及的工程项目,取消该项目评优资格,不授予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总监、技术负责人有关荣誉和称号。当年内有不良行为被公布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取消该企业评先资格,不授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荣誉和称号;同时,对其在徐地区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实行重点监管,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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