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设局、徐州市监察局、徐州市人民监察院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建发〔2008〕57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监察局、检察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力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徐州市建设局、徐州市监察局、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徐州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严格执行。
附件:徐州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
徐州市建设局
徐州市监察局
徐州市人民监察院
二○○八年四月七日
徐州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力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项目代建、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等中介机构,以及各类具备执业资格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行为,是指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代建、施工图审查、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等业务的发包、承包的交易和建筑活动。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建筑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失信行为,以及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经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依法认定并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前款所称的商业贿赂行为,包括经审判机关依法判决的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认定的行贿受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