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据企业信用等级,对企业实行“绿、白、黄、红四色”管理制度。
对信用等级为“AAA”的企业实行“绿色通道”管理。参加工程投标时,按有关规定适当加分,在《信用手册》年检、资质日常监督管理上免检,在资质升级和增项等方面给予支持,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或低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对信用等级为“AA”的企业实行“白色通道”管理。对《信用手册》实行常规年检,实施适度频率或适度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对信用等级为“A”的企业实行“黄色通道”管理,以防范和监管并重,有失信信息记录的,一年内不得参加有关专项的评奖,《信用手册》年检时,要审查对失信行为的整改情况,整改合格给予通过。在资质日常监督管理上抽检,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或较高抽查率的日常检查,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对未评上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红色通道”,以重点防范为主,参加工程投标时按规定适当扣分;一年内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评奖活动;《信用手册》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缓发《信用手册》;在资质日常监督管理上重点检查,实施重点监管和高频率或高抽查率的日常检查,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三)对不在本市注册的企业,其失信名单和失信行为,将抄送其所在地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建筑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提交、发布、使用的内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徐州市建筑企业不良行为主要内容》
行为类别 | 不良行为内容 |
资质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
承揽业务 |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
资格预审合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开标的 |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与甲方串通、肢解工程、逃避招投标的,或者通过图纸变更等其他方式变相回避招标的 |
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以其他方式承接的被通知停工,拒绝停工的 |
以低于工程成本报价恶性竞争,造成恶劣影响的 |
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者无法定标的 |
项目中标后,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的 |
项目中标不经批准更换中标项目经理的,或者同一企业一年内项目经理变更现象发生三次以上的 |
未按规定履行《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备案手续的 |
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未按规定备案的 |
工地管理混乱,发生打架、斗殴行为的 |
项目经理(建造师)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大中型在建项目的 |
项目经理(建造师)长期脱岗,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项目经理部人员未履行合同实施有效管理的 |
不服从管理,经有关部门指出不整改或整改不力影响创建工作的 |
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 |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
工程质量 |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未按规定进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的 |
未按规定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的施工进行技术交底,未对检验分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进行检验评定的 |
工程质量 | 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 |
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
检验、检测工作中未按规定实施见证取样的 |
因施工质量暂停施工的 |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拒不执行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整改要求的 |
工程安全 |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之后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按规定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的施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 |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工程安全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执行的 |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未办理《徐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证》擅自施工的 |
违反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拒不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 |
重伤、一般事故频率超过市控制指标的 |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保证体系不健全,培训教育不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资料不健全的 |
施工现场脏、乱、差,安全文明施工不达标的 |
未办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 |
民工维权 | 恶意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不按规定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
劳务工程发包给非劳务资质单位的;使用零散民工的 |
未按规定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 |
其他行为 | 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行政处罚的 |
因商业贿赂行为受到检察机关刑事处罚的 |
经查实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
因一般不良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
受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的 |
受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的 |
受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的 |
伪造各种奖励、证书等的 |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