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建发〔2008〕53号)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建管)局: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四月七日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动态监管,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筑业企业进行信用信息采集、评估、公布、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主要载体为《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和《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条 徐州市建设局负责领导和监督在徐施工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筑市场管理机构(以下称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信用信息管理日常工作。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上传、使用工作。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征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企业和个人隐私,维护被征信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信用评定信息构成。
第七条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县级以上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包括:
(一)承接的工程获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市级以上本行业协会表彰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进步、文明施工等工程方面的荣誉;
(二)获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市级以上本行业协会表彰的其它集体荣誉;
(三)在处理突发事故(事件)工作或市政府重点工程中,积极支持政府工作;
(四)县级以上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该记入的其它良好信用信息。
第八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查实或给予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包括: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现有状况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企业违规违法行为属实或受到县级以上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批评、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
(三)项目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属实或被县级以上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