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发布2008年上半年徐州市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其构成材料备案项目的通知
(徐建发〔2008〕10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节能保温材料使用行为,确保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节能效果,根据《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精神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的要求,我局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徐州市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其构成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经审查,徐州市科建新型建材厂等22家系统供应商的29个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备案资料基本齐全,符合要求,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程监督管理
建筑保温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节能效果和装饰工程安全。目前我市建筑外墙以水泥基复合保温砂浆外墙外保温系统和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为主,其中采用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占大多数,但由于其系统组成和施工工艺复杂,现场操作要求高,质量控制难度大,操作不当容易产生墙面空鼓、开裂、热工性能不达标等问题。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其构成材料备案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对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现场应用的管理,开展专项质量整治,确保建筑保温实体工程质量。
二、正确选用建筑节能保温系统
为了避免施工中的不确定因素影响建筑保温工程质量,明确材料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应选用通过备案的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其系统组成材料必须由厂家统一供应,严禁采购不同厂家的材料进行复配施工,不应选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产品。系统供应商应要严格把好产品(技术)质量关,确保产品各项性能指标符合产品(技术)标准,必须使用备案时确定的构成材料构造系统,不得随意改变系统构成,保证其安全性、稳定性和相容性,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说明和施工指导文件。建设单位应慎重选用成熟、可靠的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严格执行《江苏省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做法技术要求(暂行)》(苏建科(2006)287号),最大应用高度不得大于4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