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综合减灾规划(2007-2015年)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8〕9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综合减灾规划(2007-201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贵州省综合减灾规划(2007-2015年)
为加强我省综合减灾能力建设,提高防范应对自然灾害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风险和灾害造成的损失,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依据《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划。
一、减灾工作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一)基本现状。
我省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省份,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减灾工作,把防灾减灾作为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总体目标的基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全面推进综合减灾能力建设。近年来,通过各级、各部门、各行业的共同努力,全省减灾工程和非工程建设取得重大进展,防灾减灾能力明显提高。
1.灾害管理体制和法制建设逐步健全。2002年,省人民政府将“贵州省减轻自然灾害十年委员会”更名为“贵州省抗灾救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2006年,为进一步加强对减灾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撤销贵州省抗灾救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了“贵州省减轻自然灾害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全省9个市(州、地)和80%的县(市、区)同时建立了减灾机构。先后颁布了《
贵州省防洪条例》、《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贵州省气象条例》、《
贵州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减灾工作逐步规范,依法减灾水平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