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承包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应按合同约定按时发放,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对劳务作业承包人支付工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劳务作业承包人未执行劳动合同的约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对劳务作业承包人所属劳务人员工资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所需款项在劳务工程款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认为分包企业具有下列明显不适当行为之一的,可要求总包企业予以更换,总包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一)弄虚作假,骗取承揽工程的;
(二)不具备与工程建设相符的施工能力,经多次督促整改仍无改观的;
(三)在工程建设中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转包行为:
(一)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二)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转包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三)分包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四)施工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属于违法分包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转让、出租、出借企业资质证书,不得以任何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或者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
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属于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