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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除可在承担的专业施工中进行劳务分包外,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分包工程劳务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发包。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企业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工程承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包企业负责。总包企业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总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明示施工分包承包人名称、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开工和竣工日期等施工分包信息,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一名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与本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十六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
  第十七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并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分包工程发包人备案,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并应当服从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八条 分包工程造价,由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双方根据总承包合同确定的工程价格协商确定,但所确定的工程造价不得低于分包企业任务所需的成本价。
  第十九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对劳务作业承包人的用工情况实行监督管理,督促劳务作业承包人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经过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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