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8〕9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贵州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省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结构调整,实现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和《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的重要性
落后生产能力是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的源头,危害民生、影响经济健康发展,必须坚决予以淘汰。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直接影响行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按时限完成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
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法律依据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法律法规依据是:《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9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发改工业〔2006〕1084号)、《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