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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桩基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桩基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徐建发〔2008〕92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桩基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确保桩基工程满足建筑结构安全要求,现依据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和《江苏省桩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苏建质〔1990〕第089号)要求,就加强建设工程桩基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桩基工程施工之前,应到质量监督站办理桩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办理桩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地质勘察资料、桩基施工图,桩基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的名称、监理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证书和合同书,应招标的桩基工程,还应提供中标通知书,经质监站对相关材料进行核查认可后,方可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资质不符合桩基施工要求的监理、施工单位不得承担桩基工程的监理、施工任务。因施工原因造成桩基质量事故,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加固处理方案,经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可后方可实施加固。
  凡桩基施工质量达不到合格要求的桩基施工队伍,除承担工程损失费用外,质量监督站可向建设局建议取消其桩基施工资格。监理单位有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监理单位应当拒绝为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桩基施工实施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强行组织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在强行施工的24小时内及时书面通知质监站。
  三、桩基检测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实施桩基静载试验检测数据实时远程传输监控的通知》(徐建质(2007)22号)文件精神,认真按要求做好桩基静载远程传输监控工作。
  检测方案申报、审查严格按《关于加强基桩工程质量检测方案监督管理的意见》(徐建质(2006)3号)文件要求,方案审查合格后,方可开通数据上传通道。
  四、对未办理桩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虽办理质监手续,但无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始施工的桩基工程,除对有关责任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外,为确保桩基工程施工质量满足规范要求,应加大工程桩现场抽检数量。具体抽检数量如下:
  1、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抽检数量:对单位工程且在在同一条件下的工程桩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且不少于9根,;当工程桩总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6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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