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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通知的意见

  (五)照明节电措施。一是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制定并实施淘汰低效照明产品、推广使用高效照明产品计划。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行政机关高效节能照明改造资金的支持力度,2008年年底前,省、市(州、地)及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行政机关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2009年年底前,各地中心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十一五”期间,用好中央财政补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政策,2008年推广高效照明灯具200万支,重点完成照明产品使用比较集中,照明时间相对较长的各类医院、学校等单位的高效照明改造工作。二是减少城市照明用电。科学制定城市照明规划,合理划分城市照明等级,确保以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照明,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功能照明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及照明能耗密度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推进城市道路照明电费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照明节电的激励机制。三是加强照明节电管理。严格控制照明时段,优化照明系统运行,改进电路布设和控制方式。隧道、地下通道及停车场等公共区域要推广使用半导体节能照明灯,安装照明智能控制装置。四是重点支持高效光源、灯具等生产企业扩大规模,实施技术改造,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抑制白炽灯等低效照明产品的生产和消费。
  (六)办公节电措施。一是各级政府采购办公用品必须优先采购符合国家能效标识和节能认证的产品。积极引导市场用户购买节能型产品。二是强化办公节电管理。各级行政机关要制订节约用电制度和节电改造计划,落实节能改造资金。办公用空调、电梯等设备要设置成节能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白天尽量使用自然光照明,以减少能耗。三是各级政府要将行政机关办公节电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内容,严格考核。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办公节电制度和节电改造计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管理和监督
  (一)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黔发改投资〔2007〕509号),项目投资管理部门要将节能评估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未通过节能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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