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的通知
(徐建发〔2008〕125号)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工程预算(或标底)、工程结算审核业务的管理,保证工程预算编制和结算审核成果的质量,实现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和按期完成工程结算审核业务,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现对工程预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认真遵守:
一、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工程量清单(或预算、标底)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严格按照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和经审核的施工图纸以及其它相关资料独立编制并出具编制成果,不得故意少算漏算或高估冒算,编制人须对编制成果负责。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有关条款违反规定,或者因用词不准确可能在工程结算时滋生纠纷的,以及涉嫌侵害中标人潜在利益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及时提醒建设单位予以纠正。建设单位拒不纠正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及时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反映,并将招标文件关键内容实事求是写入预算或标底的编制说明。
二、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进行工程结算审核业务时,如发承包单位对工程结算有争议时,应以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经备案的《补充合同》为准,其它补充合同与经备案的合同内容有实质性抵触的不应作为审核依据。组成合同内容的文件及先后解释顺序应根据备案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确定。
三、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于招标文件条款和施工合同条款理解与发承包单位不一致时,可征求招投标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意见,不得刻意偏向某一方。
四、工程结算审核单位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时限进行结算审核并出具审核成果(咨询合同有约定期限的,从其约定)。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计算:500万元以下20天;500万元-2000万元30天;2000万元-5000万元45天;5000万元以上60天。因发承包单位对部分工程结算发生争议影响工程结算审核进度的,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双方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建议发承包单位共同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释义或调解。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咨询成果有重大偏差时,在调查核实后,将根据《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江苏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对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具体从事造价咨询业务的造价执业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