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定期向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失业人员求职和就业等情况;
4、对辖区内失业人员开展协约式就业服务工作;
5、掌握失业人员的失业状态变化情况,建立健全失业人员统计台帐;
6、负责辖区内失业人员有关情况的统计工作。
(三)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责:
1、指导街道保障所开展失业登记工作,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
2、对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实行首月审验,并对街道保障所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审验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3、负责辖区内失业人员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和年度备案工作;
4、负责辖区内登记失业人员的管理和协约式就业服务工作;
5、定期开展专项调查和统计工作,掌握辖区内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就业状况。
六、登记证的使用与管理
(一)登记证只限本人使用。对转借、转让、出租、私自涂改登记证的,由街道保障所收回登记证并记录在案,停止享受有关待遇。登记证遗失的应及时报告街道保障所并登报声明作废,重新申请补办。
(二)失业人员就业时,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应按规定凭登记证等有关材料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如再次失业,失业人员持登记证等有关材料到街道保障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三)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内迁移的失业人员,应到迁出地街道保障所办理失业登记转移手续后,到迁入地街道保障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及非本地户籍失业人员从常住地迁移的,应到原常住地街道保障所办理失业登记转移手续后,到新的常住地街道保障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凡是出现下列情况的,街道保障所应收回其登记证: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或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户口迁移出本市、移居境外、服兵役、到正规院校上学的;
4、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5、非本地户籍人员离开本市行政区居住的;
6、其它情形按规定应收回登记证的。
(六)登记证实行年度备案制度。持证人每年按规定到街道保障所进行备案,超过备案期限的,须提供社区服务站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延期备案原因说明等材料,经街道保障所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