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我市户籍人员,失业后可持本人身份证、暂住证、三张一寸免冠照片,并对照上述情况持相应的材料,到常住地街道保障所填写失业人员登记卡,申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三)失业登记的审核与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称登记证)的核发。街道保障所对失业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按规定填写登记证,登记证向登记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失业人员持街道保障所核发的登记证经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加盖印章后有效。
(四)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活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或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户口迁移出本市、移居境外、服兵役、到正规院校上学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0、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离开城镇居住的;
11、非本地户籍人员离开本市行政区居住的;
12、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按照规定应注销失业登记的。
四、失业登记服务内容
登记失业人员应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可享受以下服务:
(一)按规定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二)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三)按规定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四)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失业登记机构职责
(一)社区服务站受街道保障所的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街道保障所办理失业登记;
2、协助街道保障所对失业人员开展协约式就业服务工作;
3、定期走访失业人员,掌握失业状态变化情况,并及时将相关信息输入市就业信息管理系统;
4、负责本社区内失业人员有关情况的统计工作。
(二)街道保障所的职责:
1、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发放登记证;
2、宣传就业和失业保险相关政策及业务办理流程,按月对享受待遇人员进行发放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