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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失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失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大劳发〔2008〕61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状况,合理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失业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失业登记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我市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肄)业未能继续升学的;
  (二)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农转城和外地迁入人员未就业的;
  (五)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我市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
  (六)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我市户籍人员中的登记失业人员,由各区市县单独统计,暂不纳入我市现行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统计。
  二、失业登记办理机构
  市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各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登记工作;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称街道保障所)具体负责本辖区人员的失业登记工作;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以下称社区服务站)负责协助做好登记失业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部门委托,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服务。
  三、失业登记程序
  (一)人事档案移交。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按规定移送到市或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其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就业转失业人员人事档案应由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15日内移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二)失业登记申报。
  1、我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两张一寸免冠照片和以下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保障所填写失业人员登记卡,申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应届、历届未能继续升学的毕(肄)业生,凭本人毕(肄)业证书;就业转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解聘证明;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凭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未就业的农转城人员、外地迁入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凭户籍证明;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凭本人退役证明和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未就业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凭司法部门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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