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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的,依法对被举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第六条 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每个案件最高举报奖励标准为2000元人民币。
  (一)举报使用童工行为,按查实的使用童工人数每一名奖励举报人5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二)举报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按照罚没金额10%-20%的标准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审批制度。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案件,在案件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由案件承办单位填写《大连市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奖金的发放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的,应当以函件或电话的形式通知举报人。举报人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告知奖励事项之日起1个月内,按要求办理申领手续,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对同一单位的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第一举报人(以举报登记时间顺序为准);对同一事实联名举报的,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奖励。
  第十条 受奖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亲自领奖、委托领奖或者邮寄领奖的受奖方式。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地址,设立举报信箱(包括电子邮箱)和电话,专人受理、严格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的举报案件。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奖励资金管理制度,加强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奖励资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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