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大劳发〔2008〕74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现将《大连市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以鼓励举报人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第三条 举报下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可以得到奖励:
(一)用人单位存在使用童工行为的;
(二)同一用人单位有50人以上未签劳动合同或未参加社会保险的;
(三)单位机构瞒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人数,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四)其他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如实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举报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有明确的违法主体;
(三)提供被举报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主要事实;
(四)提供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线索和事实,事先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掌握;
(五)举报所反映的情况经查证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