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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对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委托管理的决定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对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委托管理的决定
(湘新出〔2008〕95号)


各市州新闻出版局:
  为深化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新闻出版层级管理体制,推动新闻出版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行政效率,创造一个方便基层、方便群众的政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2004〕第24号令)第六条规定,决定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市州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一、委托管理事项
  根据市州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经充分听取意见、反复论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委托实施8项行政审批事项,具体项目为:
  1、内部资料性图书准印证核发除含有宗教内容的;印数超过3000册的;跨地区印刷或跨地区使用的;其他难以把握的由省局审批外,其他内部资料性图书准印证核发审批;
  2、市州辖区内国有企业单位申办报型内部资料审批;
  3、省级报社在市州设立记者站、市级党报社在市州各县区设立记者站的审批;
  4、市州辖区内期刊出版增刊的审批;
  5、市州级报社记者证发放初审;
  6、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审批;
  7、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项目变更审批;
  8、出版物印刷企业(含出版物专项)及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及其他印刷企业设立的初审。
  二、委托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为五年,自签署正式的《行政许可委托书》生效。
  三、委托机关的职责
  省新闻出版局作为行政审批项目的委托机关,依法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审批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省新闻出版局对实施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服务基层,提高效率的要求,由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后续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具体实施委托管理的意见,对委托项目的办理程序、条件、原则、方法、责任等做出具体规定。其中,委托内部资料性图书准印证核发审批按照湘新出〔2004〕25号文件执行。省局负责培训、提供许可文书和咨询服务,对受委托机关实施委托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委托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委托管理中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省局将取消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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