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油茶苗木生产单位应当配备技术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油茶苗木生产、经营档案,填写《湖南省油茶苗木生产档案表》(详见附表1),确保苗木质量。
第八条 油茶苗木生产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苗圃基本情况:苗圃名称、育苗面积、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2、调入种子、穗条基本情况;生产单位名称、生产单位生产许可证编号、调入日期、调入数量、良种穗条销售凭证或林木良种质量合格证编号等;
3、苗木生产管护情况:嫁接(扦插、播种)日期、主要管护措施及病虫害防治情况;
4、苗木质量情况:生产合格苗数量,包括Ⅰ、Ⅱ级苗数量;
5、苗木销售情况:销售日期、销售数量、单价、包装运输方式、良种苗木质量合格证编号、购苗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6、苗木生产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经办人员。
第九条 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油茶苗木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湖南省油茶苗木生产档案表》的填写、建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油茶苗木出圃前,由所在市州种苗管理机构按照湖南省地方标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DB43/094-2005)》组织圃地苗木质量验收,对合格苗木开具《良种苗木质量合格证》。
第十一条 圃地苗木质量验收情况由省林木种苗管理站在湖南林业政务网和湖南种苗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油茶苗木生产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油茶苗木生产单位及单位法人对生产的苗木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三条 油茶苗木生产单位销售的苗木,必须按照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种〔2002〕6号)要求附有苗木标签。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不如实填写《湖南省油茶苗木生产档案表》,没有保证油茶苗木质量的生产单位,省林业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进行整改的,省林业厅将取消该单位作为油茶苗木定点生产单位的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油茶苗木生产单位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