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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油茶苗木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油茶苗木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林种〔2008〕8号)


各市州林业局、省林科院:
  为加强油茶良种苗木的生产管理,确保油茶种苗质量,省厅制定了《湖南省油茶苗木质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油茶苗木质量管理办法

湖南省林业厅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湖南省油茶苗木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油茶苗木质量管理,确保全省油茶产业建设苗木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和国家林业局《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家投资或以国家投资为主或享受国家补助的油茶新造林必须使用良种苗木,并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油茶苗木生产坚持“政府监管、业主实施、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定点育苗、定单生产、全省调剂”的供应方式。各市州林业局根据本地造林计划,确定1~4个育苗点作为油茶良种苗木的定点生产单位。
  第四条 油茶良种苗木定点生产单位的基本条件:
  1、土地权属清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培育油茶良种苗木的技术工人和相对稳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3、交通便利,土地肥沃,适宜于油茶苗木生长;
  4、管理规范,规模经营,育苗地面积不小于50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生产单位,可向所在县(市、区)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油茶苗木质量承诺书,由所在市州种苗管理机构择优确定并报省林木种苗管理站备案。
  第五条 从事油茶苗木生产必须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由生产者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六条 油茶苗木生产必须采用通过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的、并由省林业厅授牌的油茶采穗圃生产的穗条,或采用经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的优良杂交组合或优良家系的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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