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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旅游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旅游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2日)废止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旅游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外〔2008〕55号)


各市州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旅游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旅游支柱产业发展,根据我省旅游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财政财务管理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财政旅游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湖南省财政旅游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财政旅游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湖南省财政旅游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和促进我省旅游支柱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旅游资金的来源为: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其他来源。
  第三条 省财政旅游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省财政旅游资金的使用原则:引导为主,规范运作,注重效益。
  第五条 省财政旅游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旅游规划编制。主要用于补助市(州)、县(市、区)的旅游总体规划编制和景区景点详细规划编制;
  (二)旅游设施建设。主要用于补助符合省内各地旅游规划的旅游基础设施、旅游接待设施项目建设及维修维护项目建设。项目应经过可行性研究论证,有利于改善当地自然生态环境或旅游资源利用状况,能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项目所在地的政府或业主必须自行筹措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50%的资金;
  (三)旅游宣传促销。对省直旅游企业和市(州)、县(市、区)旅游局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包括在国内和境外参加旅游展会的活动经费,广告宣传费,境内外旅行商、新闻媒体接待费,旅游宣传品设计和制作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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