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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组织体系

  建立市、区(市、县)、街道(乡镇)和社区四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网络。市、区(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设立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乡镇)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设立养老服务站,共同负责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所需工作人员,由各单位在本系统内自行调剂解决。同时,以区(市、县)为单位,选拔优秀居家养老工作人员,组成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小组(兼职),经培训后,负责对全区申请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进行资格评估。

  四、补贴对象和形式

  凡居住在我市辖区内、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遗属孤老,均可申请城镇特困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城镇特困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坚持“全员补贴、待遇有别、突出重点、适当普惠”的原则,按照所在地区的消费水平,区分老年人身体情况、家庭困难程度和现实养老服务需求,经指定部门评估后,确定个人补贴标准。市、区(市、县)两级政府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专项资金,以居家养老“服务券”的形式,对城镇特困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居家养老“服务券”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具体服务项目由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视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开发。

  对城镇散居的“三无”老人,鼓励入住国办社会福利院;对入住民营养老福利机构的“三无”老人和遗属孤老,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要建立随着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的提高而调整的自然增长机制。具体补贴标准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补贴审批程序

  符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向社区提出申请,经街道评估确认,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批后,凭居家养老“服务券”享受服务。

  六、人员培训

  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养老护理员,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的下岗失业、退职退休、农村务工人员,经具备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取得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并与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后,可凭协议享受普惠制培训相关的补助政策。

  七、管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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