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涉农补贴支付:申请表、公示单、被补贴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补贴人签字的领款花名册、验收单、补贴实施方案。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项目公告公示制。县(市、区)在申报指南下达后7个工作日内,公告项目申报信息;在收到项目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公告批准实施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负责人、项目资金来源、资金额度及结构);项目完成后,对项目实施及验收情况、资金使用监管情况、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省级财政部门将公示制的落实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项目执行情况通报制。各级财政部门及时掌握、互相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所在县(市、区)分季度按规定时间向省财政厅上报项目执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立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全程监督。省级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所在县(市、区)组织检查验收,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决算;同级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省市财政部门联合组织考核验收,进行绩效评价,总结年度工作,上报中央财政备案。对项目实施县的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将检查结果及整改报告上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出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项目县(市、区),除限期整改到位外,取消下一年度项目县资格,并暂停3年期的项目申报。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所在县(市、区)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档案,并对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结果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实行专门登记、保存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