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科技示范、实用技术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骨干培训、监理费等服务类项目应在实施前由主管部门提交计划及费用预算报财政部门。资金支付时,实施单位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并附支出原始凭证,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直接支付或实行财政报账。
补贴类项目:由被补贴单位(个人)提出报账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支付。其中,产业化贴息资金应直接支付给金融机构;针对农户的补贴资金,通过乡镇财政信息化网络或用现金直接发放。
第十七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报账凭据
1、批复的项目设计方案;
2、经审核批准的项目施工设计和项目预算;
3、招投标签订的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中标通知书;
4、支付申请书及相关有效凭证;
5、项目工程进度及建设质量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土建工程类支付还须提供:
1、预付工程款:申请表、工程量清单、开工报告,招标工程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
2、按进度支付:申请表、发票、工程量清单。
3、竣工支付:申请表、工程量清单、工程竣工决算、验收单、发票、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货物类支付还须提供:
1、政府采购类
(1)本级招标:申请书、中标通知书、购销合同、发票、验收单;
(2)上级招标:上级下发的物资分割单、验收单。
2、非政府采购类:申请书、发票、验收单(有购销合同的应提供)。
第二十条 服务类支付还须提供:
1、科技示范:申请书、合同、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实施方案,验收单、领用单。
2、培训类:申请书、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结业证明复印件等。培训通知、培训方案、学员名册、讲课费领条等。
3、监理费:申请书、签订的监理合同、发票。
第二十一条 补贴类支付还须提供:
1、贴息资金支付:申请书、项目立项通知书、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及复印件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