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严禁将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弥补公用经费不足、购置办公车辆、通讯器材以及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拨付
第十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使用遵循科学合理、公正规范,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绩效评价、结果导向,以及因素分配、切块下达的原则。
第十一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重点考虑优质稻、生猪、柑桔总产量、加工量和支农资金整合、绩效考评和地区财力差异等因素,总产量、加工量等相关数据以《湖南统计年鉴》发布的或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省财政根据当年中央、省安排的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依据上述第十一条的基本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并下达市(州)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第十三条 市(州)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指标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专门帐户、配备专人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进行专户核算和管理。
第十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暂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地方,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按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和补贴类实行分类管理。
工程类项目:1、建设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应编制项目预算,并送交县级财政部门投资评审中心审核,作为项目资金支付的基本依据。2、工程项目开工时,县级财政部门可预付不超过财政投入30%的资金给项目施工单位,作为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实施后,不再预付工程款,根据合同及工程进度、质量,实行直接支付或报账付款。
货物类项目:1、达到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设备、材料、物资等,应按政府采购程序实行集中采购,直接支付。2、未达到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设备、材料、物资等,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采购申请,并将需要集中采购的材料、品名、规格、数量等报县级财政部门,经过审核批准后组织采购;县级财政部门凭材料物资采购支出的原始发票和附件及实施单位的领用手续直接支付或实行财政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