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要按照优势特色产业和主要农产品集中连片、规模开发、形成产业链条,培育块状经济的原则申报。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要求向市级财政部门申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市级财政部门通过初审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上报。
第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按照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合理排序、滚动开发的原则,逐步建立、完善优质稻、生猪、柑桔项目库。对满足申报条件、适应本地优质稻、生猪、柑桔生产发展实际需要的项目,择优推荐入库,滚动建设。
第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专家评审制。省财政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对县(市、区)优势主导产业进行咨询和论证,由专家出具评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排序,并根据排序择优上报财政部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六条 项目所在县(市、区)同一优势主导产业连续扶持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三章 支持的内容与环节
第七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应按公共财政的要求,用于支持基地建设、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先进实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加工等重点环节。
1、基地建设。重点支持基地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机耕道建设,土壤改良和地力建设,安装频振式杀虫灯,推行稻鸭(鱼)共生,猪-沼-稻等清洁生产方式,强化农机具物资装备,着力改善生产条件;支持健康养殖、粪污处理、疫病防控设施建设,推广以种养结合、林(农)牧结合、牧渔结合、猪沼果结合为主的资源循环利用养殖模式;支持柑桔果园新扩、低产园改造,土壤改良和测土配方施肥。
2、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支持推进集中连片开发,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按照生态、安全、高效的要求,支持完善质量标准体系和检测检验体系,提升产品质量。
3、先进实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重点支持新品种引进、示范和推广,良种繁育,先进技术示范推广与培训,高产创建示范,农民科技培训,病虫害防治等,提高农业科技贡献率。
4、农产品加工。重点支持龙头加工企业引进先进加工设备、开展农业科技研发、提供技术规范服务、完善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健全产加销产业链条等。
第八条 项目县(市、区)根据优势主导产业规划确定的建设内容,统筹安排整合资金的使用。对中央安排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投向要突出重点,集中用于支持主导优势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优质稻产业集中支持新建和改造渠道、品种引进示范与推广;生猪产业集中支持动物防控设施、粪物处理;柑桔产业集中支持种苗补贴、采后商品化处理包装和冷链物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