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区市县民政部门按照资助范围、对象及要件等规定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机构提交的《大连市社会养老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送市民政局。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机构提交的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第九条 市民政局组织联合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联合评审委员会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人员共同组成。
第十条 联合评审委员会负责资助事宜的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不符合条件的,在申请机构提交的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区市县民政部门。
第十一条 联合评审委员会在每年4月至5月和10月至11月对申请机构进行集中评审。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在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民政局。
第六章 资助金的拨付与使用
第十二条 资助金分三次支付,具体办法如下:
(一)申请机构验收合格,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正式开业运营满一年后,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30%以上,首次支付40%资助金;
(二)运营满三年后,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50%以上,第二次支付40%资助金;
(三)运营满五年后,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60%以上,支付剩余的20%资助金。
到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延期至达到规定要求时予以支付。
第十三条 资助金可用于以下用途:
(一)房屋的新建、改扩建及维修;
(二)设施设备的购置;
(三)其他有益于改善入住老人生活质量的项目。
第十四条 资助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被资助机构必须书面承诺至少要经营8年以上,不得擅自改变机构的社会福利性质,不开展与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无关的业务,否则补贴资金如数收回。
第十六条 资助资金的具体拨付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七章 罚则
第十七条 申请机构在申请资助、接受审查、评审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被资助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