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有适合老人需要的活动室、康复室、健身场所,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
(八)室外活动场所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九)满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
(十)养老福利机构必须在同意兴办批复的有效期内、于当年办理民办非企业注册登记;
(十一)福利机构必须达到30张床位以上(含30张);
(十二)应达到的其他要求。
30张以下的小型家庭式养老院要符合《大连市小型家庭养老机构基本规范(暂行)》要求。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五条 被资助的养老福利机构按所在地分为三种类型,市本级分别按新建和改扩建两种情况予以资助,类型及标准如下: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开发区新建养老福利机构每张床位资助2000元,改扩建福利机构每张床位资助1500元;
旅顺口区、金州区新建养老福利机构每张床位资助1500元,改扩建福利机构每张床位资助1000元;
北三市和长海县新建养老福利机构每张床位资助1000元,改扩建福利机构每张床位资助800元。
30张床位以下的小型家庭式养老院统一按改扩建标准资助。
各区市县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养老需求,自行制定出台养老床位补贴配套政策。
第五章 资助程序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养老福利机构向其所在地的区市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大连市社会养老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表》(样表见附件一)一式三份;
(二)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到第五款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款需填写《大连市社会养老福利机构新增床位审核表》(样表见附件二)一式三份;
(四)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款到第九款需填写《大连市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实地勘察报告》(样表见附件三)一式三份;
(五)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款所需材料的证明文件一式三份。
新建福利机构还需提交新建房屋所涉及的土地产权与使用权证明,以及新建房屋的立项、验收和产权证明文件。
改扩建福利机构还需提交改扩建以前房屋的产权与使用权证明,改扩建房屋的立项、验收和产权证明文件。
30张床位以下的小型家庭式养老院参照上述要求提供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