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养老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民发[2008]61号)
各区市县民政局(处)、财政局:
为加强我市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建设,进一步推动社会养老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大连市开展“敬老行动”的实施意见》(大委办发[2006]1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大连市社会养老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市民政局
大连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大连市社会养老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老龄化社会趋势,加快发展社会养老福利事业,根据《大连市开展“敬老行动”的实施意见》(大委办发[2006]17号)精神,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新建社会养老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福利机构)新增床位是指房屋及配套场所为新建的福利机构新增的床位;改扩建福利机构新增床位是指在原有房产基础上改造而成和扩大规模的福利机构新增的床位。已经执业的福利机构通过新建房屋而增加的床位按新建机构的资助标准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对象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各类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均可申请资助。
第三章 资助要件
第四条 根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被资助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民政部门下发的同意兴办批复;
(二)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三)取得《消防许可证》;
(四)取得《卫生许可证》;
(五)涉及立项、规划、建设、排污、审计、物价等事项的,应有相应的立项许可、验收报告、审查意见书、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六)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