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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管理办法

大连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管理办法
(大知发[2008]4号)

  第一条 为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中国特色自主创新指导方针,在若干领域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以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为突破口,促进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创新,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快我市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设,推动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向更高的台阶迈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试点示范工作目标
  通过对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的扶持和引导,带动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引导企事业单位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技术创新,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增强其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扶持和引导方式
  对于被认定的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给予一定资助。资助资金用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专利数据库及其分析系统建立、专利申请的费用补助、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活动。
  第五条 申报要求
  1、申报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为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
  (2)申报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技术创新对本单位持续发展有明显推动作用,并在创新过程中不断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3)申报单位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配备有一定知识产权管理经验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有一定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建立了较完善的现代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制定了较为科学的知识产权战略,形成了有效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4)申报单位累计的专利申请总数达30件以上或累计的授权发明专利总数达10项以上;
  (5)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具有可以预期的应用前景,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企业单位应具备知识产权技术实施和产业化能力,含有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30%以上,事业单位的产学研合作体系应初具规模。
  2、申报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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