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地点的通知
(徐地税发[2008]16号)
市地税局各分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认真贯彻财税[2006]18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
十条规定,结合徐政发[2004]148号文件要求,现明确:对在徐州市区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房地产公司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 “开发项目属地征管”的形式,即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按照工程项目解入项目所在地金库,以往与本通知有抵触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要对房地产公司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地方各税的缴纳情况进行纳税评估,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确保将各项税收足额征收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