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受理申报部门提出的申报文件后,组织专家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重点包括工程中心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等。评审过程中,可要求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初核,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准。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在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后9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的初核工作。专家评审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申请报告后,工程中心进入预备期,由申报单位组建工程中心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以“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工程中心申请报告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的预备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达到预先设定的预备期发展目标后,项目法人应编制验收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二),经申报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 对逾期不能达到预定目标的工程中心,申报部门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报告,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对申报部门报来的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正式核定为“市工程研究中心”并授牌。
第三章 评价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机构每两年对已通过正式核定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评价。
第二十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工程中心应于评价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申报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三)、工程中心数据填报表(附件四)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申报部门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5月20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数据核查与分析。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按照工程中心评价指标(附件五)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四)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5分(含75分)至85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75分之间为合格。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65分至60分(含60分)之间;
3、无不可抗拒因素,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
4、上报材料内容和数据严重虚假;
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及其它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并将其作为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所需资金采用以科研单位投资、企业投资和社会投资为主,补助资金为辅的原则筹措落实。
第二十四条 进入预备期的工程中心,可申请工程中心建设补助资金。申请工程中心建设补助资金的,应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的批复文件,当工程中心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0%以上,人员到位30%以上后,由项目法人提出工程中心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六)。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通过正式核定一年以上,且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工程中心,围绕新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为提高持续创新能力,可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申请。申请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工程中心,须编制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六)。
第二十六条 资金申请报告经申报部门审查通过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评估咨询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市财政资金情况、综合平衡后,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七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工程化、产业化研究开发所需的软硬件设备,建设工程化的验证和测试环境等。
第五章 变更、处罚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应严格执行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如出现以下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告:(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报申报部门备案;(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问题严重的将收回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