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试行)


  第二十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地税机关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四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各级地税机关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确立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指标和考核方式方法,定期进行考核;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通过网上评议、问卷调查、第三方测评等多种形式,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对评议中发现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 江苏省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税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地税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有关责任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地税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举报。接受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地税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关责任部门的具体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第二十五条 地税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地税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