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试行)
(苏地税发[2008]41号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地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江苏省各级地税机关在履行地税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江苏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全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规划、重大事项、重要文件的审核与决策;
(二)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江苏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江苏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地税系统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编写省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具体承办省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省局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负责与各地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工作联系,办理答复有关问题咨询及工作请示;
(六)根据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及时提出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负责组织起草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文件、领导讲话、工作简报等;
(七)省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建立完善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