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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加强合作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通知

  填报说明:1、企业财务信息为截至2007年12月31日数据;
  2、所属行业指:粮食、棉花、油料、水果、蔬菜、其他种植业,肉类、蛋类、奶类、其他畜牧业,水产业、林特产业、其他
  3、根据企业综合情况,按照优先重点支持顺序填列。
  4、国家、省重点龙头企业中,未获得过农发行贷款企业排列在前。
  5、建议此表用A3纸打印。

  附件3: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管理有关规定

  一、贷款原则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的发放和管理遵循政策导向,严格准入;自主选贷,择优扶持;控制风险,按期收回的原则。
  二、贷款对象
  经地、市级以上(含)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农、林、牧、副、渔业范围内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均为农发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
  三、贷款种类和用途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按贷款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农、林、牧、副、渔业产品的种植(养殖)、流通或加工转化所需的流动资金需要;中长期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农、林、牧、副、渔业产品的种植(养殖)、流通或加工转化过程中进行技术改造、仓储等农用设施建设和生产、加工基地建设所需的资金需要。
  四、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政府有权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准予行政许可的文件。申请中长期贷款的,其项目还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区域经济政策、发展规划要求和农发行的信贷政策。
  (二)依法合规经营,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经农发行评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借款人申请中长期贷款的,必须有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20%的资本金;属于政府承诺为借款人还本付息的项目,资本金比例可以适当降低。
  (四)历史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贷款和欠息。
  五、贷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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