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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加强合作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加强合作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通知
(鲁农产业字〔2008〕4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农发行各市分行、省行营业部: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农业部门与农业发展银行的合作,根据省委1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产业化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意见》(鲁发〔2008〕9号)精神,省农业厅与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研究决定,积极利用农业政策性银行信贷资金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不断深化与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合作机制

  各级农业部门与农业发展银行要本着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共同推动我省农业产业化深化发展的原则,建立金融服务农业产业化联动工作机制,健全联席会议制度、临时磋商机制和信息交流载体,定期调度龙头企业运行和项目贷款落实情况,及时沟通、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开展有利于贷款项目顺利实施的相关政策和业务培训,不断探索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保证信贷资金安全有效运行的管理机制。各级农业部门与农业发展银行要在认真分析当地农业资源禀赋和农业产业化发展优势基础上,联合推荐上报龙头企业贷款项目,省农业厅向省农发行推荐支持企业名单,省农发行按照有关规定与程序对支持企业进行贷款调查和审查,决定贷款企业与额度。农业部门在推荐认定、监测管理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过程中,要征求当地农业发展银行的意见,把龙头企业在农发行的信誉情况,作为认定、监测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条件之一。

  二、共同发挥各自职能

  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发挥行政职能,大力培育重点龙头企业发展,全面提升带动作用。健全重点龙头企业统计管理和动态评价体系,规范龙头企业经营行为,为农发行落实金融政策和发放贷款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促进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对农发行支持的重点龙头企业贷款优先给予贴息支持,督促贷款企业按时归还本息,维护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银行信誉。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对于农业部门推荐的贷款企业项目,要按照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营销。符合贷款条件的,省行将在信贷资金计划安排方面,优先予以支持。暂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要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加强跟踪培育,使项目尽早成熟。同时,要根据农业产业化特点,丰富金融服务手段,完善贷后管理措施,提高对农业产业化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贷款利率一般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但可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原则,实行风险定价,并体现政策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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