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厅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鲁农市信字〔2008〕17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有关农产品批发市场:
为深入贯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快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最近农业部制定出台了《
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
《规定》,见附件),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规范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是实施市场准入的关键。我省作为农产品生产大省、输出大省,搞好产地管理对强化源头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更具特殊意义。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产地证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主动采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明确主体,广泛发动。根据
《规定》要求,需要提供产地证明的主体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合作组织成员,还包括自产自销的农产品生产者;可以出具产地证明的单位,除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外,还包括乡镇政府、村委会等;从市场准入的需要看,涉及到农产品运销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产地证明管理涉及到的群体多,成分复杂。因此,各地首先要对当地的各类主体摸清底数,进而进行宣传发动,力争在短时间内使各类主体都能了解
《规定》实施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为全面落实好
《规定》奠定基础。
三、协同配合,抓好落实。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工作量大,也比较复杂,各相关单位只有相互配合、协调一致,产地证明管理才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农业部门要重点做好各类产销主体的培训工作,做好产地证明的印制、出具证明的委托及监督管理;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要主动做好进场索证和检查工作,真正做到产地准出、市场准入。